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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工作,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
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第三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企业负责制。企业(含股份公司
地区分公司,下同)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第四条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
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第二章第六条组织管理与职责
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
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第七条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
控。所有事故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所属二级单位三级监控;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或企业所属二级单位督察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企业督察管理,特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报集团公司备
f案,由集团公司督察管理。隐患分级标准见附件。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
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第九条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三)规划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四)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五)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督查事故隐患整改。(六)其它部门应按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第三章第十条隐患发现与报告
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
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企业所属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查找事故隐患;企业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事故隐患调查工作,掌握事故隐患情况。
f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组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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