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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的处置需求。2012年1月28日,财政部和银监会联合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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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简称“6号文”)规定“各省、自治区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参与本省、自治区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全国多个省市逐步开始设立或授权省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公司,设立省级资产管理公司已成趋势。
二、设立地方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合法性
分析及适用法律
一合法性分析
2012年1月28日,财政部和银监会联合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为设立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二适用法律法规
2012年1月28日,财政部和银监会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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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合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地方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设立条件:不同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地方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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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公司,无需银监会核发金融许可证。已设立的浙江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经省政府批准或授权即可。
(2)数量限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公司;
(3)业务范围限制:地方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只能参与本区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
(4)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式限制:只能采取债务重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三、地方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方案
地方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撬动国内外资金处置省内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有助于改善金融企业资产结构,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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