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8、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堆放稳固整齐,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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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产品按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分垛堆放,做到先进先出。
(2)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3)堆放工业炸药、工业索类等成品箱的堆垛高度不应超过18米,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等成品箱的堆高不应超过16米。
9、库房通风要良好,应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库房温度不宜高于40℃,相对湿度不宜大于70,每天应检查库房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并做好记录。
10、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允许在储存库内以最小包装单元分发;拆箱后的工业雷管应在专门的发放间发放;黑火药应以原包装发放。开箱后的产品或暂存产品应标识清楚。
(1)在发放间发放工业雷管时,严禁将零散雷管放在地面上,宜挂在架上或存放在防爆箱内。
(2)严禁在储存库、发放间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加工作业。11、民用爆炸物品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1、实行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或仓库负责人、保管员三级巡回检查制度,认真检查民爆物品仓库及管理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2、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进行检查,安全部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内容为:
(1)民爆物品涉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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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执行情况;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劳动保护等贯彻落实情况;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库房环境变化、库房围墙、警示标志和库房结构、门窗完好等情况;库区内外杂草、防火隔离带情况;库房道路及运输情况;
(3)部门(或个人)检查的内容,并核实其日常检查情况;(4)民爆物品管理记录的完好情况;(5)对查出安全隐患应采取定措施、定部门、定人员、定期限、定资金的五定原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应组织验收。做好检查、验收的完整记录并存档。3、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人或仓库负责人每周对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进行一次检查,安保部门的其他人员参加。检查内容为:(1)民爆物品出入库情况,记录、台账符合性情况;(2)库房定员定量、定置定位情况;(3)避雷、消防器材、入侵报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