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行驶区域、路线和时间“三限定”管理,超出规定的行驶区域、路线、时间驾驶自驾车,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签字批准,遇特殊情况可电话报请批准。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教
f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技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二)安全驾驶技术、防御性驾驶等安全技能;(三)道路交通安全常识,车辆机械常识等基础知识;(四)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道路交通运输风险管理知识;(五)文明出行、职业道德教育等。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驾驶员档案。驾驶员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资质、工作经历、教育培训、奖惩考核、事故记录、证件审验、驾驶员职业健康体检记录及安全行车记录等。非职业驾驶员参照职业驾驶员建立相关档案。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道路环境、车辆类别、承担任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危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不定期开展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是所驾驶车辆的属地主管,负责安全行车,并对乘车人员的安全负责。驾驶员有责任和权力就乘车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对乘车人提出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一)乘车人强令驾驶员违法、违章行车;(二)乘车人有干扰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行为;
f(三)乘车人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四)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影响安全行车;(五)装载危险物品;(六)车辆存在影响安全行车的故障。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并有权拒绝乘车人员提出的驾驶要求。
第三十六条驾驶员应执行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检查制度,对车辆各部件、安全设施和装载物品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第三十七条驾驶人员在执行长途运输的前夜至少应保证8小时睡眠,连续驾车2小时应停车休息至少10分钟。连续行驶超过8小时的车辆,应安排驾驶员轮换驾驶。
第三十八条行车时驾驶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有责任和权力全程监督乘车人使用安全带,凡有不系安全带的,应立即停车,待系好安全带后方可行驶。
第三十九条接待工作中,驾驶员应向外来人员解释油田安全带使用规定,并监督使用。
第四十条单位集体出行,由带队负责人检查车辆安全带配备和使用情况,凡因成员不系安全带导致的事故将追究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乘车人员必须遵守驾驶员的乘车安全要求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