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会议关于实施教育五项工程之一“广东省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提升工程”的战略部署,着力提升我省高等教育质量和发展水平,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省高校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关于实施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粤教高〔2009〕7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高校质量工程”以提高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整体实力。第三条“省高校质量工程”包括特色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优化计划、精品课程建设与教学内容改革计划、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计划、科研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教学名师和教学团队高水平队伍建设计划、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计划、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计划、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计划、师范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质量保障与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计划等十个方面建设内容。本办法所称“省高校质量工程”项目为以上十个方面规划建设项目及其他相关项目。第四条“省高校质量工程”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资金管理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9〕130号)执行。二、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成立“省高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省高校质量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省高校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二)制订和发布“省高校质量工程”项目指南;(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五)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第六条“省高校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学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