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韶南大道文明样板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韶府200174号【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0607【实施日期】2001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韶南大道文明样板路管理规定》的通知(韶府200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韶关市韶南大道文明样板路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一年六月七日
韶关市韶南大道文明样板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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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韶南大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道路环境,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市道路管理条例
》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韶南大道及道路两侧范围。在韶南大道及道路两侧范围内进行建
设、经营和其他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建规划、公安、工商、环保、城管等部门和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以及粤
北工业开发区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韶南大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规划和建设管理
韶南大道及道路两侧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附属设施、管线、园林
绿化和其他市政设施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有关
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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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
临街建筑物前能够绿化的空地,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绿化,或由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统一绿化,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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