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结算资料的,每项扣罚工程部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50元,预决算部考核。
2、在结算资料审核中出现工程签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次每处扣罚工程部和工程技术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各500元;结算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次每处扣罚工程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各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以上处分。预决算部考核。
3、各部门在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进行事后确认导致增加造价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并报相应的公司领导或项目总经理确认。资料虚假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以上处分,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化系统上线前,工程技术部每月5日前将累计工程竣工验收台帐报地区公司预决算部和预决算审计部,每延迟一天,扣罚工程技术部负责人100元,提交有错误的,每次扣罚工程技术部负责人200元,预决算部考核。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化系统上线后,由工程部在验收后一天内录入系统,每延迟一天,扣罚工程部负责人100元,工程技术部考核。
第十一条所有结算资料由工程部提交给预决算部,预决算部不得接收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结算书除外),否则,给予预决算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各降一级工资的处罚,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第十二条结算分段审核1、结算分段审核适用于地区公司主体、装修、园建、铝合金、智能化工程(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2、预决算部应在结算前拟定工程结算分段审核方案,经地区公司主管预决算的公司领导同意后,报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总经理审批(结算分段方案通过EMS系统审批)。未报批或未按审批方案执行的,每次扣罚预决算部负责人1000元。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第十三条结算审核或结算分段审核的工程必须竣工验收合格,未完工、未验收合格的工程不能进行结算审核或结算分段审核。特殊情况的,必须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未报审批而进行结算审核或结算分段审核的,每次扣罚责任部门负责人1000元。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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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结算时限1、预决算部结算出数并回复意见给施工单位的时间:自收到结算资料次日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8天内;100万元~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15天内;主体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园建工程及3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30天内。每延迟一天,扣罚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5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2、预决算部每次收到施工单位的反馈意见后,须在以下时间内回复意见: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2天内;100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