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3)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4)因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周边地区爆发冲突、战争等,国内外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变更,金融业重大人事变更,失实报道使得金融机构或组织声誉受损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由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北京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执行。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在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中以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为首要出发点。(2)坚持预防为主。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运用科技手段,加强风险预警。力争实现对风险苗头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金融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3)坚持资源整合。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加强区域协同联动,稳妥化解处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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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融风险,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京津冀之间的协同配合,维护社会稳定。(4)坚持依法应对。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金融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配套制度,依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5)坚持央地协同。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区两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重点考虑金融突发事件行业属性,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风险”,与中央监管部门在京派驻机构协同合作,加强本市相关部门监管协作,构建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综合协调、协同高效的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体系。15预案体系
本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两级管理。市级预案包括本预案及配套制定的相关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各区按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金融机构依据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规定,制定本机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鉴于金融行业垂直管理、分业监管的特殊性,金融突发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