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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4220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对下列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中配备的专职安全员不少于以
下数量:(一)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不含)1人;25
万(不含)平方米2人;510万(不含)平方米3人;10万平方米以上设安全管理机构。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不含)1人;5000万1亿5千万元(不含)2人;1亿5千万2亿5千万元(不含)3人;2亿5千万元以上设安全管理机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超过50人(含),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
二、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一)地下暗挖作业;(二)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三)人工挖扩孔桩作业;(四)脚手架、水平安全网搭设和拆除作业;(五)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升、拆除作业;(七)起重吊装作业;(八)拆除、爆破作业。基坑深度超过12米或基坑深度大于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间距的;地下暗挖工程穿过既有建筑物、构筑物或河流、道路、铁路的;跨度超过18米的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上述规定,待国家相应规定颁布实施后自行废止。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安全管理条例
f抄送:建设部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志华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6月3日印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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