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买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采购管理
f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开标前泄露标底八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第四章结算管理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
f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二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
大宗印刷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