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2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f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其他职权。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