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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江苏公务员考试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主要考察从事公务员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通过测试选拔出能够胜任公共管理工作的优秀人才。测试内容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判断推理能力、数理能力、常识应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更具体的,我们来看看江苏公务员考试课程是如何设置教学的。点击这里可以在线咨询。一、法人的变更1、法人变更的概念:〔法人变更〕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法人变更主要指企业法人的变更。2、〔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包括法人合并和法人分立两种情形。1法人的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分为:吸收合并与分设合并。2法人的分立:指由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法人。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3、组织形式的变更:指企业法人组织形式的改变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指法人登记中应登记的其他事项的变更。这些变更不影响法人原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如名称、代表、场所、住所、注册资本等二、法人的终止: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企业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1、依法被撤消。2、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如合并、分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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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的清算〔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清算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包括:1、了结现存的业务。2、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3、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移交给享有权利的人。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该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但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还有更多内容吗?我想看看江苏公务员考试课程是如何设置教学的!江苏公务员考试时间是每年的3月份中旬,中公教育辅导专家提醒您,备考有计划,才能在公考大战中拔得头筹!公务员考试题库系统邀请您一同刷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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