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624号】13、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将部分贷款用于偿还旧贷利息的,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且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而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保证人主张银行方对借款监管不利应免除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典型案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与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2)民提字第51号】14、银行方依照《保证保险合作业务协议》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应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处理,适用有关担保的法律。典型案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1565号】15、未依法将质押金钱放置于专门账户,并且对任何第三人均能显示出设立质押的外观的,不符合质押财产特定化的要求,债权人请求对该款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典型案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东营市华乘荣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玉娥、薄非、巴松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3)民申字第2060号】
f16、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在建工程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时点,发生在银行方与债务人就该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申请至领取权利证书期间的,银行方主张该“以物抵债协议”侵害其抵押权的,不予支持。典型案例:邹城市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省济宁丰泽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民提字第97号】17、债务人收到银行方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后仍然选择向银行继续偿还的,不产生清偿诉争债务的法律效果。银行方接受清偿虽丧失合法债权根据,但因受让人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故银行方不构成不当得利。典型案例:青岛泓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1631号】18、银企合作中,银行方未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方协议不是普通双务合同,卖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不予支持。典型案例:河北钢铁集团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曹杨支行、上海灏聪实业有限公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