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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凡持有合法证件的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摘抄和复制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二)凡借阅利用属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有关领导批准。需查阅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者,必须经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由记录人或档案工作人员代查;查阅利用的档案涉及到档案形成部门和个人规定限制的,需经档案形成部门和个人同意;涉及技术保密的,须经项目负责人和本人同意,涉及重大问题的,须报校领导批准。(三)查阅档案原则上在本馆进行,阅后立即归还,确因工作需要借出利用的,需办理借阅手续。(四)需借出利用的档案必须有专人保管,不得丢失、涂改、抽页、折拆、划线、圈注、翻印和转借他人,违者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期间停止借阅档案。(五)借阅、查阅档案者,应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六)需要复制档案的,必须由本馆人员办理,复印件、摘抄件须经核对加盖档案馆印章后方可有效。(七)借阅档案人员如调离本校或离退休时,应将所借档案全部归还,经档案馆签字盖章后,人事处方可办理离校或离退休手续。(八)档案工作人员在接受借阅后归还的档案时,必须认真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如发现缺页和损坏,应及时采取措施,并追究借阅者责任,按规定处理。(九)校外单位或个人利用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费。(十)离退休人员不得借阅科技保密档案,确因需要查阅者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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