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范围。
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估的专业性资产评估机构要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二条按照《办法》第十一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评估时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收费办法向委托单位收费并与委托单位在评估合
f同中明确具体收费方法。
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说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原则上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尚不具备立项审批条件的地、县可由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方法》和本细则作出具体规定。
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评估含中央、地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除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外还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审批。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应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和地方计划单列的单位以及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直接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评估立项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f一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资产的范围
四申报日期
五其它内容。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的通知书超过十日不批复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