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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f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
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十二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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