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代理商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此管理规范遵循“业务合规、市场有序、长期共赢”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有关收单外包服务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第二条第二条渠道代理商是指经公司全面认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专业能力并按照银联商户管理规范受托从事商户拓展、培训与回访、终端投入、维护与巡检以及耗材配送等非收单核心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任何渠道代理商不得承担或变相实质承担以下收单核心业务:1特约商户审批和签约;2特约商户档案和信息管理,含特约商户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3收单交易处理,含收单交易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4为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进行资金结算;5收单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6收单交易监测、风险控管和处理,含收单交易监测系统和相关风险控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渠道代理商严禁从事以下业务:1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及其管理2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业务3存储银行卡账户信息4自主设置交易路由5自行编制、篡改、仿冒或重组交易报文。
f第五条以下商户管理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不得以包代管:6商户签约前的实地考察、装机实地考察;7装机后的电话回访、日常定期商户回访和巡检;8风险案例调查及调单作业。
第三章分级及考核
第六条根据渠道代理商的实际业绩,按一般渠道、优质渠道、钻石渠道三级对渠道代理商进行分级及相应考核。第七条第七条所有渠道均从一般渠道开始,根据其综合业绩考核可逐步晋升为优质渠道或钻石渠道。所有渠道晋升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代理期间无风险事故发生。
第八条渠道根据不同级别拓展不同的商户类型。一般渠道只能拓展一般类高收益类商户;优质渠道拓展以一般类、高收益类作为主要商户拓展类型。其他类型优质商户可通过销售经理提交需求视情况而定优质大商户、资金归集行业客户、整体批发市场;钻石渠道可以拓展:高收益类、一般类、超市类、航空机票类房产类其他类型优质商户可通过销售经理提交需求视情况而定优质大商户、资金归集行业客户、整体批发市场第八条代理合作商必须按照双方协商根据不同区域指定一定的销售任务量,符合要求的才能参与分润:
1省市级代理每月装机数量不能低于20台月;特殊区域代理考核数量具体商定,三个月做一个考核周期。
2代理商对自己拓展的商户没有做到一定的售后服务(调单、机器维护、机器使用培训、小票收取等)取消分润。
第四章区域政策
第九条区域拓展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