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
第一章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制度第二章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制度第三章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第四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五章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六章药品管理制度第七章处方管理制度第八章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与报告制度第九章突发事件药事应急管理制度第十章临床药师制度第十一章医院制剂管理制度第十二章药学服务制度第十三章临床用药超额预警动态监测制度第十四章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制度
f第一章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制度第一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其它医疗机构应设立药物与治疗学组。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会应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机构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第二条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由院长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医院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临床医学、医疗行政管理、医院感染管理、护理等方面的专家及纪检监察负责人组成。院长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由药学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并定期向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汇报。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下设“药品质量管理小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小组”、“临床合理用药督导小组”、“抗生素合理应用指导小组”。第三条建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工作制度,原则上药事会议一年在四次以上,会议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主要指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院感)等出席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颁行。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批购药渠道,制定本院药物遴选办法,制定本单位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集;审核、批准新药采购申请,替代及淘汰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多发和滞销的药物品种。第五条审核、报批本院医院制剂品种的申报工作。第六条加强临床用药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促进基本
f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实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管理,重点加强对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脑血管类药物、消化类药物、生物制品类药物的监测管理。对不合理用药进行用药干预,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第七条推动开展临床药学工作,临床药物评价工作。定期分析药品管理情况,研究决定药品使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责成有关部门执行。
第八条组织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和基本药物政策,开展对医务人员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