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f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
1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类别)
3项目总投资:(钱数)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
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
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
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
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5年7月17
日开始实施,至2015年8月5日终结。
f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住所: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住所: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年月日
年月日
f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f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