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合作保密协议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鉴于双方就
合作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披露方已经或即将向另
一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披露方合法所有;双方均同意对本协议所
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协议:
1商业秘密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源代码、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程序、公式、编排、系统、技术手段、发明创造、专利、商标、机器设备、编码、各类业务计划、合作关系、数据资料、任何性质的业务记录、客户列表、客户资料、价格数据、项目记录、营销报告、货物供应、员工名单、业务手册、政策、相关的函电、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2秘密来源接收方从披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3保密义务对披露方的商业秘密,接收方在此同意: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接收方为保护其自有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未经对方许可,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除用于履行与对方的合同之外,未经对方许可,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秘密;除为履行与该项目的合作外不复制或转储存该商业秘密,且任何情况下都不通过反向工程使用该秘密。接收方应当保证其雇员及为实现合作目的而聘请的有关人员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并为上述人员违反义务的后果负责;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的任何商业秘密并不能视为对接收方实施了任何知识产权的任何形式的许可,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等的独占、排他或普通许可。
4例外约定
f披露方同意第1条所述商业秘密不适用于下述情形: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有书面证据证明接收方从披露方获得该商业秘密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接收方的资料;未使用披露方的商业秘密,由接收方独立开发出来的技术。
5返还信息任何时候,只要收到披露方的书面通知,接收方应立即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资料和文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