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精选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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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于201X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高强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
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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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
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第六条执业条件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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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