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6年10月2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总规保利则划护用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第一条
则
为了加强湿地的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
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及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f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适宜野
生生物生长、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并纳入湿地名录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第四条湿地保护坚持全面保护、积极恢复、科学规划、合理
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水务、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湿地保护工作。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跨区、县行政区域的重要湿地,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管理。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f研究、协调、解决涉及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湿地保护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制定湿地生态保护方案及其他湿地保护与利用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意见。具体工作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条每年的立夏为西安湿地日。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