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设计理念与功能的变革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立法观念的转变与路径选择郭富青西北政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128关键词公司资本理念功能内容提要法定资本仅仅是法律虚拟的抽象资本它本身无法反映公司资产运营的实际状态也就难以揭示公司的信用能力。授权资本制较之法定资本制在立法的理念上,已由公共利益至上的社会本位转向旨在确保平等、自由、竞争和效益为目的的个人本位。它在功能设计上不再以公司资本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能力为中心,而是以给股东提供最大的灵活活动空间为己任,目的是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框架内,为私人秩序提供最大的回旋余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不能继续沿着法定资本制度的路子走下去我们能够选择的应是折衷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立法的基石,它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就世界范围公司立法关于资本制度发展轨迹进行纵向的考察和横向比较研究,我们不难发现从法定资本制度到授权资本制度,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折衷资本制度形态的演进,不仅是关于资本法律规范宽严程度不同,而且是一场涉及资本制度理念和设计功能的深刻变革。我国正值公司法全面修改之际,如何使公司法所确立的资本制度更加适应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除了对我国现行资本制度进行必要的检讨和反思之外,我们还必须关注国际上引领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新理念,借鉴国外灵活、高效资本制度设计模式。一、法定资本制度:空想与现实的错位法定资本制下的资本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的总额。法定资本制度(legalcapitalsystem),即实收资本制度,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资本总额,公司成立时章程所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全部发行、募足,并由股东全部缴足股款,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法定资本制度源于有限责任的确立,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公司据此取得独立的责任能力和独立的人格。有限责任极大地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刺激了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同时也将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转嫁给了公司债权人。为了平衡公司相关者的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持公司稳健的经营,从社会本位理念出发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公司资本制度初创时期自然而然的就会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为公司资本制度追求的首要目标1。在立法者看来有限责任使公司与股东无论是在财产和人格上均发生完全的分离,二者之间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股东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