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2012修正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批准部门】883083001【批准日期】20120530【发布部门】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0530【实施日期】200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2007年9月28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7年
根据2012年5
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规范公交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15
f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含城市旅游专线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出租车、渡轮(船)、轨道车等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客运管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以下简称公交客运)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交客运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交客运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公交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规模经营、适度竞争、安全运营、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公交客运事业,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道路通行和资金投入等方面体现公交优先原则。第六条公交客运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制度,对经营者因实行低票价和承担社会福利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对经营者因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制度由市交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公交客运所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推广使用环保型公交客运车辆和洁净能源。
25
f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