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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通用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提高养护水平,健全长效机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绿地养护、景区公园综合养护和保安管理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第三条实行分类考核。道路绿地养护、景区公园综合养护和保安三类分别考核、排名。第四条考核方式分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包括日常考核、月考核和季点评;不定期考核指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组织的随机考核和专项检查。第五条考核由业主单位组织实施,日常考核每周不少于一次,月考核在每月下旬进行,季点评在每季度下旬进行,不定期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第六条考核采取百分制。日常考核成绩占50,月考核和季点评分别占20,不定期考核占10。第七条月考核情况通报各养护企业,并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奖惩第八条道路绿地养护、景区公园综合养护、保安项目
f日常考核成绩、月综合成绩90分(含)以上的标段,拨付相应权重月合同价款;75分(含)至90分(不含)的,以90分为标准分,每降低1分,扣当月相应权重合同价款的1;60分(含)至75分(不含)的,以90分为标准分,每降低1分,扣当月相应权重合同价款的2;低于60分(不含),扣除当月相应权重养护经费。
考核成绩低于75分(不含)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六个月内累计三次被黄牌警告的企业,终止合同,三年内不得参与同类项目投标。
第九条道路绿地养护月综合成绩排名前3名且高于90分(含)的,按1、2、3名分别给予养护企业月合同价款7、6、5的奖励;月综合成绩排名后3名的且低于90分的,按倒数1、2、3名分别给予养护企业月合同价款7、6、5的处罚。
景区公园、保安月综合成绩排名第1名且高于90分(含)的,给予养护企业月合同价款6的奖励;月综合成绩排名倒数第1名且低于90分的,给予养护企业月合同价款6的处罚。
第十条考核中,发现养护企业未按合同标准要求完成养护管理任务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扣分并罚款,业主单位有权安排其他队伍代为完成,费用由该标段养护企业全部承担。
第十一条道路绿地养护年度考核总评成绩排名前3名的标段,分别给予养护企业一次区绿地养护招标加4、3、2
f分的优惠,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综合合同年度考核前2名的企业,在下一轮同标段招标中给予优先养护权、分别给予加4、2分的优惠。
景区公园综合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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