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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工程名称:
施工工程合同编号:
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编号:
甲方(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乙方(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
为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农民工管理规范有序,工资依法支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09〕65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工程(工程名称)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以
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基本要求
(一)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即本合同甲方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
工资时,承担监督和维稳责任。
(二)施工单位(本合同乙方)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即本合同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
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三)本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监督,督促其按月结清农民工工资,
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水
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工程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一)保证金由乙方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一次性交纳甲方,保证金比例为工程中标价的3,
金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
整)。甲方设立专用账户保管,不得挪作他用。甲方帐

,开户行:
,如乙方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
甲方有权拒绝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若乙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包括工伤赔偿金等)的情况,甲
方有权动用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资和其他应
付农民工的费用。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资金使用不足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
日内,补足等额资金。若乙方不补足资金,甲方可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取资金,用于补足等额保
证金;如当月进度款不足以抵扣,在下月进度款中扣除余额,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工程开工三个月后,如乙方按月结清了农民工工资,可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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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方申请从第四个月起,在每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工程形象进度同比例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时必须附上已结清申请之日前的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它应付费用的有效证据,甲方审查核实后可按完工形象进度同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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