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依法实
施。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
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处
f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部门负责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核,保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三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并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原则上作为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适用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量化。该标准未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全省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或权限。
(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f(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六)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
f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