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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案件的法律分析
作者:贾海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9期
摘要伴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的急速繁荣,银行卡成为每一个人生活的必需品。到目前,我国银行卡的发行量已逾数亿张,交易量更是达到每年数十亿。但是,银行卡方便生活繁荣经济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其中,盗刷引起的银行卡纠纷就是最常见最严重的一个。本文从银行卡纠纷的关键问题出发,探讨银行卡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并最终尝试探索一些解决之道,至关重要。
关键词银行卡纠纷盗刷司法解释
作者简介:贾海东,武汉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
ki10090592201703322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关于银行卡盗刷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可见,最高院对于因盗刷而引起的银行卡纠纷十分重视。这一方面说明了当前我国的银行卡盗刷问题十分严峻,严重损害了持卡人和银行的利益,同时也暗示出,对于银行卡纠纷这一领域,我国还缺乏相应的立法,所以需要最高院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从最高院起草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知,对于银行卡盗刷的研究具有重要性与迫切性,势在必行。
一、盗刷案件的法理分析
(一)银行与持卡人的关系定位
银行与当事人分别是债务人和债权人,银行与当事人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这一点在中央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得到印证,其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式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关于储蓄合同的性质,目前学界主要有两种说法,即保管合同说与借款合同说。保管合同说认为,银行卡持卡人将钱款交给银行使用,银行取得持卡人钱款的使用权,但是钱款的所有权仍属于持卡人所有,银行仅为一个保管者的角色,因而双方是保管合同关系。借款合同说认为,持卡人将款项存储进银行,银行并非只取得了钱款的使用权,因为银行实际占有了存款,所以实际上银行取得了所有权,只不过这种所有权是基于借款合同而取得的。
在一般人看来,保管合同似更有道理。然而,保管合同说不符合持卡人存款的本质。保管合同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一是标的物必须为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二是标的物的所有权在移转标的物的同时不发生移转。银行卡存储并不符合这两个特征。货币是种类物,具有高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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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持卡人将货币交由银行后,银行就因实际占有货币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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