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
案例:田某于2005年进入佛山市南海区某公司工作任职副总经理,月薪5000元,公司未为其投保工伤保险。2007年11月30日田某因公外出遇交通事故死亡,经其家属申请,社保部门认定田某之死构成工伤。田某家庭情况:父母健在,父70岁,母64岁;兄弟姐妹共5人;妻37岁,有劳动能力;女儿3岁。在向某公司就工亡赔偿协商过程中,某公司负同意承担田某工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在田某父母及女儿的抚恤金计算方面同田某家属代表发生争议,某公司负责人坚持要求:(1)抚恤金应按月支付;(2)且田某父母的抚恤金应按田某本人工资30计算后再按兄弟姐妹5人分担,即承担本人工资30的15,金额为5000元月×30×(父亲5年母亲10年)×12月年÷554000元;同样,田某女儿的抚恤金亦应按其本人工资30计算后再按夫妻2人分担,即承担本人工资30的12,金额为5000元月×30×女儿15年×12月年÷2135000元。田某家属自然坚决不同意这种计算方法。那么,工伤死亡赔偿案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究竟该如何计算呢?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实务中,职工因工伤死亡后,其生前供养亲属获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相对而言争议较少,但在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问题上,则往往会存在争议。其实,从相关法律法规本身的规定及立法宗旨而言,上述问题可以说是不成问题的问题,不客气的说,甚至完全是赔偿义务人或者个别相关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给权利人索赔人为增加的无理的障碍!首先,在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方式方面,前文《条例》中并未明确是按月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而只是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