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十、学生宿舍、教室和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十一、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十二、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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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十四、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十五、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十六、学校及其他驻校单位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十七、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学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十八、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十九、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二十、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二十一、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二十二、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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