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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政策变了哪儿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纳税人容易混淆并引发相应的涉税风险全面营改增后应重点关注政策变化准确适用税收政策例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钢材销售、建筑用脚手架租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年6月销售200吨螺纹钢给B公司不含税售价2200元吨货物由A公司车辆运输至B公司运费12987元吨出租脚手架给C建筑公司收入50000元公司店面出租收入10000元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对兼营行为《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可以看出《细则》所称的混合销售包括缴纳增值税或缴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都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种行为不同在于混合销售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包括两者之间的混合而兼营行为强调的是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不是在同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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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行为中发生接例假设业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前销售螺纹钢并负责运输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脚手架和店面出租属于兼营行为增值税应税收入220012987÷117×2004622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462200×1778574元脚手架和店面出租营业税应税收入500001000060000元营业税60000×53000元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政策规定2012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原来的某些”混合销售”行为不再涉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引入”混业经营”的概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在混业经营中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兼有不同税率的从高适用税率、兼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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