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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辖及范围)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食品、农产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日常检查、抽查检验和专项执法等方式,加强商品质量事中事
后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四条(监管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预防管控,建立资源共享、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监管联动、执法互助的机制,
加强社会协同和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第五条(监管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执法程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公布处罚
信息。第二章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第六条(总体要求)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商品质量管理,履行商品质量义务,承担商品质量责任。第七条(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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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精品整理的购货凭证,采取相应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
第八条(负面清单)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
品;(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且未对存在
的瑕疵作出说明的商品;(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的商品;
(四)应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的商品;(五)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失效、变质的商品;(七)无厂名、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来源不明的商品;(八)伪造产地,伪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