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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毕业生有权自主的选择用人单位,任何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就业的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自主权的行为。r
(五)平等就业权r
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但在实际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权利常常受到侵犯,“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条例的制订和完善。就目前来说,更重要的是求职者本身维权意识的加强。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求职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应当包括及时、全面有效地获取就业信息,能被公平、公正对待,参加“双选”时与用人单位自主洽谈协商。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r
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具体的使用意图、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发展前景等情况,从而做出符合自身条件的选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任何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漠视和侵犯。r
(六)知情权r
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毕业生有全面获悉用人单位信息、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发展前景等情况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任何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漠视和侵犯。r
(七)违约求偿权r
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都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用人一方违约,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补偿。r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产生的背景和特点r
(一)产生的背景r
对大学生就业权益进行保护的呼声是随着环境的变化而越来越高的,在过去的客观环境下,就业权益并没作为一种权益引起人们的重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打破了过去的分配体制,侵犯毕业生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就业维权的呼声自然越来越高。维权作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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