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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办好开放大学的意见》,进一步健全新型大学质量保障体系,强化质量监控,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督查和指导,促进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教学支持服务水平的提高,根据《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方案》《教学质量监控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第一条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和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是:在学校的统一部署下,对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学习支持服务等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收集教学实际运行状态信息,研究教学质量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改进教学及管理、支持服务工作的建议,以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第二条教学督导贯彻以人为本,为教学服务的宗旨,以促进发展为目标。遵循高等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把握开放教育教学的基本特点,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关于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对教学情况的了解力求客观、全面、深入,对教学和教师的评价力求准确、公正、公平。第三条教学督导坚持寓导于督,以督促导,以导为主,充分发挥督导工作的指导和激励作用;常规督导、专项督导、研究性督导相结合,以常规督导为主,特别要注重对教学、学习和支持服务全过程的监督与指导,突出对网上教学关键环节的督导;网上监控与线下常规手段督导相结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分析教学状态数据,开展对教学过程的监控、评价;将检查、监督、评价、指导、反馈和激励机制引入教学管理与监控,注重总结经验,弘扬先进,树立典范,持续推进新型大学教学改革的深化和教学质量的提升。
二、机构与聘任第四条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体系。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实施全校教学督导工作;各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本院内的教学督导工作。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对院教学督导组具有业务指导职责。第五条教学督导人员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专职督导员为在职人员,在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设相应岗位。兼职督导员主要从退休的或在岗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或教学管理人员中选聘,同时也要聘任一定数量的其他高校专家、行业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及技术能手。校教学督导员由学校统一聘任,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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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聘书;院教学督导员由各学院聘任,报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学校与院督导员不得兼任。兼职督导员的聘期一般为2年,聘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第六条教学督导员聘任的基本条件:1.自觉遵守、贯彻国家有关教育方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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