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公民如何证明自己达到经济困难标准,现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实践中的做法是要求公民提供乡镇或者街道政府盖章确认的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人到乡镇街道出具证明较为困难,一
f是街道未必配合,二是街道未必了解情况,也不愿出具。2、对于申请人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是否属实,以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力和财力几乎无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五是民事援助与法院司法救助衔接机制和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配合机制不完善。在1、《XX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做出了救助应援助,援助应救助的规定,但相互之间的衔接缺乏具体的机制。2、刑事法律援助与法院的配合,在《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做出了规定,但目前与公安、检察尚无有效配合机制。二、主要对策和经验做法。(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法律援助事业重要性。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也是贯彻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体现。法律援助既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众,能不能富有成效地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好不好的试金石。只有通过法律援助渠道帮助他们解决在法律服务方面遇到困难,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让他们有幸福感,有尊严,进而调动社会弱势群体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不但要向人民群众宣传,还要向领导
f干部宣传,让他们真正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事业,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真正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提高办案质量方面。应建立资深律师优先办案制度,根据专业优势,建立资深律师名录,根据法律援助案件分类,优先指派相关专业的资深律师承办。因县区律师人数较少,专业面较窄,对有些专业案件指派律师可打破地域限制。(三)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1、建立最低经费保障标准。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社会事业,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时,应当根据当地人口,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标准。2、积极开辟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XX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