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
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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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
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
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一式一份),整理要求: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2、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1)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2)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工程合同价款拨付情况说明(原件,建建2000]第142号第五条第七款),具体要求:写明
建设单位是否已经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并注明工程合同总价、已付款数额、已付款占合同总价百
分比,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3、相关部门的验收证明:
□(1)环保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2)房屋建筑工程还应提交市公安消防局或消防大队或公安分局消防股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
收意见书(整体验收)》(复印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第五条),参照房屋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令发布)、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
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2000第185号);
6。申请资料□5、商品住宅工程应提供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令第五条、建设部[1998102号文。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市建设
局(办事大厅三号窗口)
□四、工程安全监督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
书报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三号窗口),逾期未出具的,建设单位可凭施工单位的申办回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