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潍政发201235号【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06【实施日期】201210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潍政发20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21日第九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Ο一二年九月六日
潍坊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13
f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
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办〔2011〕25号)及《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潍坊市境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
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等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以下称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途径包
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
第五条
23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f(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