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第7期记账式国债(代码010107),招标区间定在425和525,期限为20年。由于市场普遍认为发行利率较高,所以在发行期间大力追捧,“都往425的上限打”,大批自营商拆借资金购买国债,并且该国债在上市后价格迅速上涨了20由此证明财政部设置了一个错误的价格区间。
三、规定自营商的基本承销额
财政部在每次国债拍卖时都规定自营商的基本承销额。基本承销额即按照一级自营商规模的大小向其分配一定量必须承购的国债额,然后再对剩下的发行量进行招标,基本承销额无需招标。这样设计主要是为防止在拍卖发行时,一级自营商参与国债拍卖的动力不足,所以采用这种措施来确保国债需求。2003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单期国债基本承销额为05亿元、1亿元、2亿元和510亿元(区间内选择应为亿元的整数倍),由各承销团成员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确定。事实上,在市场需求不足的情况下,这种基数承购反而会进一步削弱自营商的投标积极性,促使其提出更低的报价,即要求更高的利率补偿,从而提高了国债的发行成本。通过分析我国1995年以来国债拍卖发行的发行利率,可以发现,国债利率一直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直到2002年二期记账式拍卖发行时,发行利率才首次低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根本未体现出国债这一最高信用工具的性质。而国债投标人范围过窄、基数承购导致国债有效需求不足是导致上述现象的很重要的两方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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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中标价格的确定不尽规范
我国国债的单一价格拍卖在确定中标价格时比较复杂,最初采用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二次加权。即在投标后,通过第一次加权确定出加权平均收益率,然后划定一个区间,比如在加权平均收益率上下各50个基点,收益率超过此范围的投标不进入二次加权平均收益率的计算。从1997年开始,在设定二次加权区间时采取变动区间的方法,即第二次加权的区间根据第一次加权平均中标价的水平确定,第一次加权的平均收益率越低,区间设定越小。在进行这样的区间设定后,再进行一次加权平均,从而计算统一的中标收益率。这样做目的是剔除拍卖过程中的不合理报价和偶然性报价。这种中标价格确定方式不仅增加了投标者的投标不确定性,而且还增加了国债的拍卖成本。
目前国际上国债发行主要采用单一价格密封报价拍卖和多价格密封报价拍卖。后一种方式由于美国的国债发行多为采用,而且机制设计比较成功,所以目前国内理论界将其直接称为“美式招标”。这两种拍卖机制的主要差别就在于中标价格的确定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