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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流程图
提出申请
受理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决定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与告知
年度报告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劳务派遣单位涉及变更事项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许可延续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逾期未提出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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