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升研究
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面向全校全日制研究生,委培生、MBA、MPA、在职MPAcc等专业学位研究生除外。第三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以当年教育
部下达我校的指标为准,学校根据各学院可参评研究生数量、培养质量,统筹分配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奖学金名额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具体分配细则另行制定。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及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第六条在校期间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不得参评或学校
f可撤销其已获国家奖学金荣誉并追缴奖金,追缴奖金列入下一年度奖励计划。1、因违纪受到处分者;2、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第七条学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学
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审核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职能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等。第八条各学院成立由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
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等组成的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7至9人。在本办法规定的框架体系下,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负责制定本学院评奖实施细则、组织评审等工作。委员会组成名单及评奖实施细则须报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备案。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已通过中期
考核的硕士研究生、已通过资格认证的博士研究生、已通过博士资格认定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方可申请。提前攻博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可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第十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
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附相关
f佐证材料,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第十一条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
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通过材料评审和公开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