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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整理(图解)
摘要:财税2015119号文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事项
关键点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义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用
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
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
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
验费。允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许
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加
赁费。计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

摊销
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

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费用
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
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
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
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f适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

服务或知识等。
前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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