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整理(图解)
摘要:财税2015119号文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事项
关键点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义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用
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
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
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
验费。允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许
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加
赁费。计
扣
除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的
4无形资产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
研
摊销
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发
费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
用
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费用
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
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
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
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不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f适
用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
税
服务或知识等。
前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加
计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扣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除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