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处理问题(一)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在为单位提供属于民事劳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二)登记为自由职业的人员被单位录用,并符合标准劳动关系的条件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以确
认其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转为应参保险种缴纳,相应的差额由当事人按规定的比例各自承担。
因单位未为该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而给劳动者造成的有关损失,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
五、关于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单位从事劳务派遣的问题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虽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但已与其派出的劳动者签有劳动
合同、与实际使用单位签有派遣协议等情形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实际使用单位需要继续使用劳动者,劳动者同意在实际使用单位工作的,双方劳动关系于明确
达成合意之时成立。
(二)实际使用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的成立未能达成合意的,对争议发生前的权利义务,劳动争
议处理机构可按原协议处理。被派人员与派遣单位按照现有劳动合同履行。
(三)用人单位将其职工的劳动关系转入不具劳务派遣资格的单位,作为劳务派遣人员继续使用的,
该派遣关系不成立。若用人单位与职工原签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内容可参照原劳动合同
确定;若双方原未签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六、关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问题(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者虽无明确书面约定但已
通过实际履行等方式默示调整了原合同约定的,视为双方对变更达成一致。
f(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
秘密的劳动者采取保密措施等情形下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
内容的合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三)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工作内容与工资报酬的有关调解,当事人可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中
虽有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调整的约定,但调整的调解和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
整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调整合理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
七、用人单位为其引进的部分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本市户籍,可约定其为特殊待遇当事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明确将用人单位为引进人员办理本市户口作为特殊待遇,并据此设定服务
期和违约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