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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都有哪些内容?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由政府予以调整。
委员会对于广大的劳动者来说并不陌生,这是他们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维权的最佳地方。虽说仲裁委员会是站在第三方对劳动争议给予最公正的裁决,但是为了避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失偏颇,仲裁委员会就要严格遵从其规定。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都有哪些内容呢?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
f构。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
会的办事机构。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第五条未成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政府应按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由政府予以调整。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
f委员协商产生。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
裁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参加。第十条地方仲裁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
的日常工作,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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