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
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
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
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雇佣合同到期或任一方提出解除雇佣合同,双方选择按下列规定之一处理保密事务:
一、在雇佣合同到期前或提出解除雇佣合同后
6个月,调整甲方工作岗位,变更雇佣合同的内容;
二、在解除雇佣合同后2年之内,甲方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乙方相同或同类的业务。
第四章离职后的保密
第九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
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
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
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十条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离职的甲方,在离职后
2年内不得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
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
员、代理人、顾问等等,也不得自己生产与乙方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000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
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第十二条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
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二十三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机构提起仲裁。
如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注册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七章其他
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至2年内持续有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由甲乙双方签字的书面补充修改文件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同前已仔细审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