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强制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选址或规划方案。
2、规划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下、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占地10公顷以下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下、5000平方米以上以及重要地段、部位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
3、占地20公顷以下的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
4、道路红线5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景观控制规划和整治规划方案。
5、道路红线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选址、选线及设计方案
6、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审议的有关规划事项。
三工作程序
f1、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召开规委会的请示,并按照市规委会章程有关规定,协调筹备会议。
2、市规委会按照章程明确的议事规则,进行审议决策。
规委会常务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3、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规划,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有关事项规划批准文件,各相关部门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4、需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审查、审批及备案的城乡规划事项,按法定程序上报。
5、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公布。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审批事项与程序
一审定的规划事项
1、落实和协调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规划,办理市规委会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2、依据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办理不需要提请市规委会审议的其他一般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二工作程序
1、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政策法规,对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或城市规划条件。特殊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重要事项上报市政府批准。
2、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重要地段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议。
3、依法依规办理各项规划审定、审批手续,协调组织规划公布事项。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乡规划进行任何建设活动。确需调整已经批准的规划事项重要内容或设计方案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有关手续。否则,各级各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