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促进监督档案规
范化、标准化,提高监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工
作。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负责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以下简称监督档案)是指监督机构在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以反映监督活动为主要目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工作记录、报告、影音资料及其它文件的总称。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记载,应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第五条监督注册
(一)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工程规划许可证;2、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3、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资格证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报告、合格书;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6、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等。(二)监督机构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三)全省监督档案注册号按以下格式统一编制:XX设区市代码XX县市区代码20XX年份XXXX顺序号
f设区市代码见附件一,设区市所属县市区代码由设区市监督机构自行确定,报省质监总站备案。(四)监督机构按规定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第六条监督工作计划(方案)
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制定,经监督机构的分管负责人审批,结构复杂、大型或重点工程等项目应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第七条监督交底
监督交底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制定及保存,并在开工前向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进行交底。第八条监督抽查(巡查)及监督抽测记录
监督机构应按规定抽查建设工程项目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和工程实体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