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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摘要:本文以国家对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政策为依据,分别从兼营销售与代购、分开核算、房产纳税、巧立合同等几个方面阐述税收筹划的技巧。关键词:税收筹划一、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以国家政策为依据200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全国37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税收政策作了调整。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如果物流企业不符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其按差价缴税的规定自然不能享受;要求物流企业将收入分别按交通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核算,然后分别按差额进行缴税处理。即:1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一项业务既涉及运输业收入又涉及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的,应分别开具
f发票结算,以免全部收入从高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88号规定,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物流劳务单位,凡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的技巧1兼营销售与代购部分物流企业在主营运输、仓储等业务的同时,兼营货物销售或接受客户委托代购商品。物流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再销售按增值税税率17(13)征税或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税率征税,而代购行为按营业税服务业征税,税率为5,物流企业通过转换经营角色可实现节税的目的。例1:a物流公司兼营货物销售,从m公司购进电器价格为100元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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