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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案例经济法学》案例万元1外方A企业与中方B企业签订协议成立合资经营公司C各出资15万元以30元为注册资本日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注册资本当年1月29日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审批3月9日C公司召开首次董事会形成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决议公司约定承包期是九年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决议承包单位为B公司约定承包期是九年平均每年上交两万美元给外资方公司的外资方的全部股本资产归中方投资者交两万美元给外资方承包结束之后C公司的外资方的全部股本资产归中方投资者合同经当地公证处公证企业履行合同并请当地政府协调未果同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后来A企业要求B企业履行合同并请当地政府协调未果于是提公司返还合资资产企业支付承包费并承担违约责任起诉讼要求C公司返还合资资产要求B企业支付承包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在承包期期间公司因在法定期限内未年检已经分别于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B企业和C公司因在法定期限内未年检已经分别于01年和0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起诉时尚未进行清算C公司在A企业起诉时尚未进行清算1本案中合营企业的发包合同是否有效问1本案中合营企业的发包合同是否有效2法院是否应该支持A企业的诉讼请求为什么企业的诉讼请求为什么1合营企业发包合同无效答按照法律规定C公司成立后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并按合营合同的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从C司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与B企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该承包经营合同实质上是外方投资者A公司以推行承包经营的名义掩盖其在合同存续期间收回投资款的目的承包经营合同违反了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因此该承包经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且合同自始无效2依照法律规定合资企业C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仅可以在对C公司资产清算并清偿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方可按照合资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C公司尚未进行清算A企业作为合资企业的一方投资者没有要求C公司返还合资资产的权利承包合同虽约定B企业需向A企业支付承包费但合同签订双方是合资公司C和中方投资者BA企业并非承包经营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双方当事人C公司和B企业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A企业对承包方B企业并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而且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A企业诉请B企业支付承包费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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