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f(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第十一条
f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