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440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602【实施日期】2004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40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00四年六月二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组建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是省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一、职责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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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划入的职责。1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的职责。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4原由省公安厅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增加的职责。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责。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省政府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制定发布工矿(指非煤矿山,下同)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三)依法行使全省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r